摘要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在于完备的城市管理制度建设,集中体现为城市管理立法的水准。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设区的市城市管理立法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破局市域社会治理难题、完善地方立法体制等方面实现了重新定位。但由于目前理论与实务界对《立法法》第72条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出现城市管理立法精准性需求与模糊性规范存在明显矛盾,由此蕴含着引发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溢出规范的风险。因而,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概念进行文本解读和法理分析,廓清其所包含的"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三项基本权限的意义和范围,进而,在法理上准确明晰作为地方立法概念的"城市管理"权限之基本范围,即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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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