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足于新公共服务范式,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其中公正兼具行政结果公正与行政过程公正两方面的含义:行政结果公正要求职务行为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要;行政过程公正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并遵守正当的行政程序。职务行为则不仅包括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而且包括已经实施和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不仅可以合理解释为何成立普通受贿仅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成立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可以为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的可罚性提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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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