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利益相关人地位平等且非属商品交易关系,医疗保障法属于非公非私、亦公亦私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法。本文基于可及性、安全性和可支付的铁三角定理描述了医疗保障大目标及其立法原则;基于社会契约特征描述了医疗服务协议的平等协商原则和社会治理机制。医保机构作为参保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甲方地位和先行要约权,由此发挥医保对医院发展和医生行为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