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修改,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特殊类型,导致盗窃罪原有的保护法益产生变化。同时,刑法中并未对"户"的概念进行清晰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也产生一些"入户盗窃"认定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入户盗窃"侵害法益进行新的探究,应基于法益保护目的,对"户"的内涵加以明晰,对"户"与住宅、室进行区分,要在明确"户"的功能特征与场所特征的前提下,对"户"的范围进行界定。基于新的探究",入户盗窃"的"户"应该界定为供他人生活起居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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