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访分离模式要求将诉讼请求和信访请求导入不同程序分类处置,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分而未决的现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予以补正,但为此需要采取类信访工作措施,会与诉访分离模式出现冲突。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理念和目的相合、程序分离和手段相济关系,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审慎谦抑行使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