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根据授权目录,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第8条、第9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调整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