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通过解释论调适由承包农户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体系冲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界定应坚持一元论,将农户流转产生的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一体界定为债权。两类土地经营权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应统一定位为抵押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应类推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采登记对抗主义,期限五年以上的具备登记能力。"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该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研究结论:未来须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上进一步研究土地经营权体系冲突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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