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均未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参保缴费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否对未参保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重庆读者阳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