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的现实,需要院庭长进行事中监督。事中监督以尊重审理者的审判权为前提,厘定院庭长监督的条件、方法。引入过程控制理论,从程序性事项的过程控制入手,以刚性监督为主,设定程序和实体过程控制的参数,院庭长进行严格的审批,从而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避免案件因程序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应以柔性为主,院庭长仅能通过专业法官会议等公开方式进行监督,除必要时按规定提交审委会作出决定具有强制力之外,其余的监督均只有建议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