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前社会服务与《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都是相对不起诉人悔过的积极表现。在程序设计上,审前社会服务令更宜作为审查起诉的评估考察方式。审前社会服务令对于轻罪治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恢复性司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在不突破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可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补充完善保守构建审前社会服务令制度,确立社会公益服务适用于不起诉考察的程序依据。进一步推动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还需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体系性地构建社会服务令制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进而发挥审前社会服务令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