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数据开放立法重要性和意义的探讨已经很多,现在应该进入具体立法内容探讨阶段。纵观国内外立法例,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内容主要涉及开放、保护和再利用三环节。开放环节是其中最先需要探讨的立法内容。受信息流通理论所提及的宏观、动态和服务视角启发,开放应限定为一种便于利用的特殊的主动公开方式。我国开放环节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应从促进数据有序流动的高度,对开放环节中的开放原则、开放客体、开放方式和数据质量进行具体立法。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开放原则应规定默认开放和便利使用原则;开放客体应指向公共部门的数据集;开放方式以普通开放为主,兼顾定向开放和预开放。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