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营企业的资源优势,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民营企业委派,这就出现了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担保行为有效,合资公司承担巨额连带担保责任,国有企业股东面临投资损失难追回的不利局面。国有企业亟需防范与民营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