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董事是公司制国企中经国家股权支持委派或当选的董事。各国实践表明,政府董事虽具公司法上董事的外在形式,但实质为公职人员。政府董事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选任不能纯粹遵循私法的逻辑,需综合考虑公私法上双重因素。我国政府董事存在选任主体多元、标准不明、选任方式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政府层面设立政府董事提名委员会,建立任职资格制度和董事池,优化提名、考察及任免等程序,并由政府与选定的政府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将其纳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