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事关目前农村地区纠纷的解决与集体成员利益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成员资格认定不服起诉时,通常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与集体成员之间构成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乡镇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认定成员资格的职权。从理论上看,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进行成员资格认定,是集体所有权私法实现的前提,也是享有成员权的基础,成员资格认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因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中,应明确成员资格认定纠纷的可诉性,通过基层政府调解,民事诉讼救济的方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