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越权担保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乃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一般性规定,亦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这也意味着担保相对人应当尽一定的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根据《民法典》第504条之反面解释,其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行为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之规定存在进一步商榷的空间,不应以担保相对人之主观状态为断,而应类推适用代理制度中关于狭义无权代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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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