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愈加广泛,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刑事诉讼法》中对诱惑侦查的含糊其辞,混淆了诱惑侦查与技术侦查的概念;在何种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前提条件等都不明确,现有的合法性认定标准不合理。现阶段,我国诱惑侦查批准权归公安机关,而诱惑调查批准权归属不明,并且没有设置监督机构,易造成诱发侦查、调查机关权力滥用;而且,能够有效救济被追诉合法权益的途径有限。与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相较,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诱惑侦查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借鉴法国成功的经验,在我国明确诱惑侦查的概念及适用的案件范围与条件,确立"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实行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从而使诱惑侦查的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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