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的"三级审批制度"模式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通过对个案审批行使监督管理责任,对把控案件质量、减少检察权的滥用具有一定意义,却使检察权运行蒙上行政化色彩,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责不清。随着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不再拥有案件审批权,减少审批环节是为去行政化,但取消个案审批权不等于放弃监督管理责任。因此,如何在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中找准和把握基层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职能定位,是目前迫切需要探讨的一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