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体经济向数字经济的转换,突破了传统税收征管实体联结度规则"壁垒"。税法领域的相关法律缺失,已不能有效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线上线下税收不公的法律问题。面对数字服务领域的税收问题,世界各国采取的办法或是开征数字服务税,或是修改国内法律,又或是等待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开征数字税的国家在纳税起征条件、税率、征税对象、"安全港"条文的豁免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在应对"数字资产"所有者确定、运营商与客户之间的"互益行为"、无形资产估值等方面存在困境。面对数字税的开征,我国应从现实考量出发,转变传统实体"源头税收"观念、强化数据信息机制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并以国际协作的方式来应对这场数字税收领域的革命性变化。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