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操作细则的缺位以及宏观司法环境的限制,使得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出现了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协议效力不确定、检察机关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确定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具体的刑事赔偿方式和标准,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充分发挥该项机制应有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