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是立法层面贯彻和落实“最严”生态法治观的体现,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要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最严”保护,还需要刑法提供相应的保障。《刑法》与《长江保护法》的对接应坚持“最严”生态法治观,在范围上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在设定对接标准时,应强化其明确性并注重不同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同时还应坚守“最严”的取向,全面及时地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