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层协商民主机制作为一种机理性制度,在本质上与法的理性是一致的。但现行规范中的制度规定表现出较强的工具价值倾向,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法的价值要求。这导致了基层协商民主的随意性和形式化等问题。要走出当下困境,必须以法治目标引领、以法的形式重构基层协商民主机制,让法治既保障协商参与者的权利,又限制公权力在协商民主中的任性,从而为协商民主提供运行秩序。我国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的法治化应当遵循进化理性和建构理性并进的逻辑,通过立法,设定协商议事规则和规范权责关系。具体来说,要在梳理和提取现行规范中的有效制度要素基础上,规定协商民主的程序规则,明确协商主体的参与权利,设立专门性的协商工作机构,设置公权力违法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