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一,在《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民法一般规则中具有重要地位。《民法典》在“民事权利”一章,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采取了“时隐时现”的方法,形成了基本完善的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在法国模式、德国模式和俄罗斯模式三足鼎立的民事权利客体的立法方法中,属于比较先进的立法,符合民事权利客体立法的发展潮流,但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对此,民法理论研究担负了继续完善民事权利客体及其体系的重要任务。在《民法典》不承认法理为民法补充渊源的情形下,应当积极促进民法理论向习惯法或者司法解释的转化,使我国民事权利客体及其体系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