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各类手机定位侦查行为在提升办案效益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信息失控的数据风险,干预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两种基本权利。此外,其在行踪数据、元数据、第三方数据和数据分析四大领域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形成了制度挑战。对此,应以不受监控的权利和不被分析的权利为纲进行体系建构,将手机定位侦查分为追缉型、调取分析型和监控分析型三类;吸纳隐私权保护路径的程序经验,完善审批程序和令状程序;同时借鉴个人信息权数据保护路径的权利内涵,赋予信息主体同意权与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