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在经济层面和政治层面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DEPA与CPTPP、RCEP、USMCA相比,既有相似性又有特殊性。DEPA规则的优越性在于“新”,其灵活性、协调性和互操作性是亮点。与DEPA规则相比,我国主要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数字产品待遇、加密技术产品规则、互操作性要求、数据创新公开规则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要从经济逻辑上,厘清DEPA数字经贸规则的政策蕴意,统筹兼顾数据利用与数据保护、数据创新与防范风险、效率与公平。在政治考量上,将DEPA作为中美数字经济竞争的角力点,加快DEPA谈判进程对冲美国“印太经济繁荣框架”,构筑数字贸易伙伴网络适应DEPA未来扩容,借鉴DEPA优势推动引领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在规则路径上,弥合与DEPA规则之间的差距,推进数字经济开放发展与监管规范,优先对标DEPA与CPTPP重合条款,超前探索DEPA创新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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