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赌协议的效力从产生之初就饱受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引入效力区分原则将对赌协议的效力和目标公司的股权回购进行分别判断,即股权回购能否实际履行不影响对赌协议的效力,从而确定对赌协议有效,由此法院裁判对赌协议纠纷的思路便从判断合同的有效性转为协议的可履行性。然而,囿于《公司法》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权回购须具法定事由,以及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诸多强制性规定,导致对赌失败时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阻碍重重。破除困境的关键出路是重新梳理股权回购与资本维持的关系,对法定股权回购制度进行改进,解除股权回购的减资前置程序,以更好地平衡投资者、目标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