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经济背景下,企业数据通过开放、共享、交易、携带与抓取等形式得以流通。实践表明,我国企业数据流通存在企业主观限制数据流通、数据流通形式被动化,以及数据流通秩序混乱等现实困境,其主要源于数据确权理论迷失、法律规范阙如、监管机制不足、司法态度严苛、基础设施滞后及技术发展局限。域外法上,欧盟采取立法主导下的强数据共享模式,美国采取判例主导下的强数据开放模式,日本采取监管主导下的强数据合作模式。为破解企业数据流通困境,建议以开放流通、主动流通为基本向度,以禁止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用户信息和隐私权益为基本限度,以差别流通为核心原则,架设我国企业数据流通制度框架。具体路径上,建议以多元赋权模式突破数据简单归属论的藩篱,完善数据流通的促进要素与保障要素立法,强化多主体参与的数据流通全环节监管,增加公共利益考量在数据纠纷裁判中的比重,推进企业数据流通的基础设施发展,创新数据流通的传输与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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