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属于风险社会。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幅增加的用工需求,更增大了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为了化解用工风险,防范自身赔偿责任,往往在工伤保险之外,为劳动者投保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但是一旦出现用工事故,相应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主体是雇主还是雇员?雇员以及近亲属取得保险金后,能否减轻雇主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定义务?这类争议层出不穷,至今在保险理赔和司法领域仍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阐述两种保险产品的性质,结合保险理赔实务经验和司法判例,总结两份保险产品应起的作用,归纳保险金的归属权和对雇主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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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