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玻璃量器和常用玻璃量器计量方法探讨

作者:张霖; 杨寒; 付光玲; 朱晓娟; 邵博臣*
来源:中国计量, 2022, (04): 113-115.
DOI:10.16569/j.cnki.cn11-3720/t.2022.04.041

摘要

<正>在JJG2024-1989《容量计量器具检定系统》中,一等标准玻璃量器采用衡量法检定;二等标准玻璃量器和常用玻璃量器并没有说明采用衡量法检定,不存在衡量法量值传递关系。而在JJG20-2001《标准玻璃量器检定规程》和JJG196-2006《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中,都规定了二等标准玻璃量器和常用玻璃量器均可采用衡量法或容量比较法检定,并以衡量法作为仲裁检定结果。上述标准都说明二等标准玻璃量器和常用玻璃量器检定采用容量比较法能够满足量值传递准确度(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的要求,常用玻璃量器可采用容量比较法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