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法治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制度设计。通过实证调查显示,湖南省公职律师制度存在市县乡"全覆盖"的格局尚未形成,决策参与力度不够,独立性不强,职责功能大都局限于事后补救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公职律师角色定位不准确,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障体系不完善,制度供给与执行不力。新时期推进公职律师制度的全面实施,我们需要坚持独立性、专业性和团队化的原则,将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为"法治监护人",建立集中型+团队化的管理机制,推动公职律师进入《律师法》的调整范围,完善公职律师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