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人体体外胚胎的保护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刑法对人体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在现行刑法体系下无论是将之视作“人”还是“物”加以保护,都难以避免解释力不足的尴尬。为此,有必要摆脱非人即物的认定方法,将人体体外胚胎视为特殊的“人格体”,赋予独特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采用刑法典和附属刑法双轨并行的保护模式实现对人体体外胚胎的系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