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预防债权人通过约定过高违约金的方式不当得利,确立违约金的性质为特殊形式的损害赔偿,在逻辑和实质层面不具有合理性。文章认为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发,通过适用前提的合理限制,确立相互独立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发挥违约金的履约担保职能,以现合同主体利益的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