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职责先后经历了打击犯罪、打击兼顾保护和打击与保护并重阶段。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抑或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均对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确立了警察保护性职责。但受警察一般性职责影响,法律执行职责成为警察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首要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与服务社会职责则成为次要性职责。未来立法有必要在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明确服务社会职责为警察首要普通职责,并确立警察保护为主兼顾打击的案件处理原则,以贯彻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诉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