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有著作权及作者身份归属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公众关注,也挑战着现行著作权法与民法的法律逻辑。从作者身份的视角分析人类作者、机器记者与创造力的关系,可辨清著作权法的作者身份为机器生产新闻带来的意义。智能机器虽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一定程度的创造力,但仍然缺乏"心智"和人格,一旦侵权或犯错不能被法律追究和惩罚,赋予其作者身份不足以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被著作权法激励而产出报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机器生产新闻的作者身份应归于人类及其所在机构,但法律设计上可以考虑创设"类版权制度"来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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