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立法,长江流域是我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最多、跨界问题最为复杂的流域。聚焦跨省界冲突与协调,从全流域高度提供富有操作性的具体制度,以加强流域与区域的协作,真正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长江保护法》的历史使命。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是展现长江流域区域与流域互动关系最为典型的制度样本,其运行实效真实地反映了长江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矛盾与协调,为《长江保护法》提供了现实的立法需求。本文采用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的监测数据,通过实证分析,认为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取得了明显的实际效果,对于流域各省级区域之间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各种监测数据的不一致,严重影响了该制度运行的法律实效,其深层原因,在于现行立法过于破碎,导致流域统筹缺位。统一监测是流域管理的关键要素,也是《长江保护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建议在《长江保护法》中,通过统一流域监测事权、统一流域监测网络、统一流域监测结果的法律效力,统一流域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构建统一的流域监测法律制度,提升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运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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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北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