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了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用人单位披露其身有残疾的事实,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重大意义。(2021年12月4日《工人日报》)在这起案例中,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时,在登记表上"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及其他"等栏均勾选"无"。后来,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牛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牛某某入职时已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且未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遂判决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