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李海龙被申请人:杨国伟争议商标 :富源酸菜火锅猪脚指定使用商品:第43类“餐馆;酒吧服务;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县级以上地名,不具有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包含商品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