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条和第201条对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基准及诉讼类型进行了规定,建立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以台湾地区在学理上有相对成熟的裁量瑕疵理论以及"行政程序法"上明确规定了行政处分应当遵循的一般法律原则为前提。在司法实务运行中,"行政法院"也发展出了相对稳定的裁量瑕疵的类型和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控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经验对我国大陆地区构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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