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穿透式"监管这一主题词逐渐被扩展到我国金融领域的各个层面,成为学术界、业界使用频次较高的术语,但其作为一项监管原则或是一种监管方法尚未达成共识。对"穿透式"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关系分析表明,"穿透式"监管应当定性为监管原则而不是监管方法,并有适用于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手段,从资金端层面考虑识别最终投资者,从资产端层面考虑底层资产透明化。确定统一监管标准的法律形式、决定"穿透式"适用"度"的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等影响因素,是完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适用的关键环节。

  • 单位
    贵阳护理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