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各种体育纠纷不断,其中以薪资争议最为典型,对此我国主要依赖非专业化的行政机关和体育组织的调解和裁决方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缺失专业化的体育仲裁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竞技体育纠纷诉诸仲裁的规定流于空泛,相关实践的法理正当性亦有待确认。竞技体育薪资争议具备简明化、专业化、全球化特征,与我国政策走向高度契合,对其诉诸体育仲裁存在可能性。虽然我国短期内无法建立健全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但可通过渐进式改革的方式,遵从我国法律创制由简入繁的体系思路,先行引入美国最终报价仲裁制度。从具体实践来说,最终报价仲裁制度本土化需上升至法律的层级,加强对程序的映射,引入合比例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