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理念源自于美国,在我国学术界,有“尽职辩护”和“有效果辩护”两种不同的标准。将有效辩护理念引入指定辩护制度时,基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和指定辩护发展现状的考虑,应将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作为有效辩护的标准尺度。在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完善时,应从制度层面和运行层面出发,扩大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和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质量,并引入无效辩护的程序性制裁作为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