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十多年中,霍耐特不断尝试建构一种批判的社会哲学。建构批判的社会哲学需要回答规范性基础问题、识别问题、转型问题。以这三类问题为线索,可以清晰梳理霍耐特的批判的社会哲学及其所遭遇的理论困难。霍耐特早期的《社会病理学》以形式人类学为基础,回答了规范性基础问题,但却忽视了识别问题与转型问题。在其新著《自由的权利》中,他利用规范性重构的方法重新框定了社会病理现象,把它们限定在法律自由与道德自由领域中。然而,这种限定影响了对识别与转型问题的回答,前者变为对个体病理的诊断,后者则变为对个体的再教育。同时,强调过度法治化对个体病理的影响,也会造成病理对象指涉的不明确性。霍耐特的最新研究回答了社会病理对象的指涉问题,同时试图利用社会有机体思想限定社会病理现象,但是仍然遗留了一些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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