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进行法制教育及其目标。新时代应当在符合法治的意义上解释该条款,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教育公民"的条款应当在此意义上跟进。检察机关在支持公诉活动中的法制宣传背离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也缺乏犯罪学理论的科学支撑和足够的事实细节支持。应当在重新诠释"公民教育"的基础上,赋予其以新的含义,并将其内化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优化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全面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价值评价、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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