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以市场化和法治化为原则,以营利为驱动促进债务企业、债权人和社会投资者积极参与。债转股可分为债转优先股和债转普通股两种模式,前者适合保守型债权人,而后者更适合营利型债权人,两种模式都有其独特优势和市场需求。实践中,债转优先股受限于我国严格的发行限制和股息限制而难以推广落实。债转普通股中常见的“两步走”模式违反《公司法》非货币出资规定,且应适用分类表决制度以保护转股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