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主权国家的法律发展离不开法律全球化的供给。无论是历史抑或是当前事实都表明法律全球化趋势的客观存在,它表征为公法、私法及社会法的全球化。法律发展的全球化关键在于法律发展的本土化,“本土”是全球化的“本土”,其交集着特殊性和普遍性的意涵。面对法律本土化何以与外来法律融适调和的问题,一国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需要以“事物的本性”为内因,以传统优秀资源为基础,鉴别、整合、推新他国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商谈型”创造性转化是移植过程的核心图景,应出于主体性、内源性、自主性的限度需求,与域外法律连接关联,实现法律供体的转换续造。具体以判例制度为例——典型的法律全球化展现形式,关注法律趋同化进程中,我国如何对域外法制汲取转化,透视一国法律本土化的应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