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制度来源于清末的变法修律,也适应着现实的需要在制度和实践上传承着传统法律的元素,主要表现在基层刑事司法由行政主官主掌、刑事司法上设立"覆判"的慎刑程序、刑事案件大量运用调解结案、依法审判之上存在"最高准则""案结事了"的司法实用主义价值旨归等。民国司法传统传承的理论与实践,也有深化对法律移植理论思考的学术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