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刚颁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法条来看,其中关于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对于解决竞技体育中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的纠纷具有很大的帮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的规则。此条为竞技运动参与者在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的可以用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免责的抗辩事由,此条填补了侵权责任编没有"自甘风险"抗辩事由规定的空白。然而该规则的引入能否彻底解决体育运动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每个法院的每个法官对于体育运动的专业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就是否适用该条规则都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如何准确适用该规则,就需要理清该规则的起源与发展并建立司法审判专业的体育专业陪审员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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