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基因成为现实。如果在不同领域广泛应用该项技术,不仅使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成为可能,而且在正当应用过程中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风险,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以及传统的刑法理论足以应对。但是,一旦他人滥用该技术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以及威胁,在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难以进行处罚。对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了相关的规制内容,但是尚存在"类型归纳不全面""法益类型归纳不足"等问题。因此,在规制立场上,应将威胁整体人类安全的公共风险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在罪名上,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下增设"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罪";在罪状上,也应当将"制造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制造针对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等行为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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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