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威廉姆森资产专用性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对农业合作社的效率标准和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的效率标准进行规范性分析,其结果发现:其一,在不考虑合作社经营状况的条件下,合作社的效率性不仅需要合作社针对各种签约类型的农户进行专用性投资,而且需要各种不同类型的签约农户同样做出专用性投资,合作双方必须形成"双向锁定(hold-up each other)"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总交易成本;其二,并非所有农户加入合作社都是有效率的选择,在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不能超越"有效交易量"临界点的情况下,加入合作社是成本不经济的行为;其三,在农户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量既定的前提下,选择内生化程度比较高的合约并进行更高水平的专用性投资,总是能更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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