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场外配资合同虽然具有民间借贷合同中资金融通的内容,但其配资目的是进行股票交易,系非典型合同中混合合同类型,应为无名合同,不宜将场外配资作为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因场外配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在配资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穿仓损失应由用资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