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及特殊的环境民事诉讼说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主要学说,其争论点主要在于原告起诉来源和诉讼所保护的法益两方面。鉴于法益包含利益与权利,而权利法定主体的有限性导致其无法应对日益多元的生态要素及环境受损问题,故法益保护说为诉讼性质判断的实质标准。虽依照法益保护说,该诉本质当为公益诉讼,但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明确规定,将其定性为私益诉讼终为当下的合法解释。由此,修改相关单行法,使之赋予行政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成为破解该诉性质陷入两难境地的进路,但在此之前,以现有法律为基准探讨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才是目前在私益诉讼定位下关注其未来发展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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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